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营业税优惠政策

减免项目代码

0003102903

时效起止日

2008-01-01 至 2016-08-18

享受主体

运会组织委员会、大运会执行局和大冬会组织委员会

优惠内容

关于亚运会组织委员会、大运会执行局和大冬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税收政策: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5.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6.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财税〔2009〕94号

优惠条款

第一条1-6项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体育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营业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