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营业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3103207

时效起止日

2009-01-01 至 2013-12-31

享受主体

转制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享受条件

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财税〔2009〕34号

优惠条款

第四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文化文化—文化企业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营业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