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项目名称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3103211
时效起止日
2009-01-01 至 2016-04-30
享受主体
宗教场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优惠内容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政策依据
依据文号
优惠条款
第八条第(六)项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文化文化—文化场馆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营业税
政策案例解读
营改增试点,从2016年5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一)款延续了本政策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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