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3103211

时效起止日

2009-01-01 至 2016-04-30

享受主体

宗教场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优惠内容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优惠条款

第八条第(六)项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文化文化—文化场馆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营业税

政策案例解读

营改增试点,从2016年5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一)款延续了本政策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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