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0004012705
2024-01-01 至 2027-12-31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企业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
3.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第一条
改善民生社会保障
中央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