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河北雄安新区)

减免项目代码

0004021207

时效起止日

2021-01-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雄安新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对雄安新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雄安新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享受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依据文号

财税〔2023〕40号

优惠条款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鼓励高新技术技术转让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企业所得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