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免两减半)

减免项目代码

0004061008

时效起止日

2007-01-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何享受

主要留存资料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在预缴申报时享受。

依据文号

财税〔2009〕30号

优惠条款

第二条第二款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节能环保环境保护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企业所得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