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0004064005
2008-01-01 至 9999-12-3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以上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具体要求
1、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2、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的范围,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意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类别 |
序号 |
综合利用的资源 |
生产的产品 |
技术标准 |
一、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
1.1 |
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 |
高岭岩、铝矾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原料来自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 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1.2 |
黑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
共生、伴生矿产资源产品 |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共生、伴生矿产资源未达到工业品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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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水(液)、废气、废渣 |
2.1 |
煤矸石、煤泥、化工废渣、粉煤灰、尾矿、废石、冶炼渣(钢铁渣、有色冶炼渣、赤泥等)、工业副产石膏、港口航道的疏浚物、江河(渠)道的淤泥淤沙等、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炉渣 |
砖(瓦)、电力、热力、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置换出的呆滞煤量、砌块、新型墙体材料、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建筑砂石骨料、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再生级配骨料、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预拌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预拌砂浆、砂浆预制件、混凝土预制件、盾构土、粒化高炉矿渣、钢渣微粉、微晶玻璃、岩棉、矿渣棉、氧化铝、水泥熟料 |
1.建材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生产其他产品的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用煤矸石、煤泥生产电力、热力产品符合《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要求。 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2.2 |
社会回收的废金属(废钢铁、废铜、废铝等)、冶炼渣(钢铁渣、有色冶炼渣、赤泥等)、化工废渣 |
金属(含稀贵金属)、铁合金料、精矿粉、氯盐(氯化钾、氯化钠等)、硅酸盐及其衍生产品 |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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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 |
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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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水(液)、废气、废渣 |
2.4 |
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 |
氯化钾、硝酸钾、溴素、氯化镁、氢氧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 |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
2.5 |
工矿废水、城镇污水污泥 |
再生水、土地改良剂、有机肥料 |
1.再生水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土地改良剂、有机肥料原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3.产品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国家标准、《再生水水质标准》或相关用途的再生水水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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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焦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矿热炉尾气、化工废气、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炭黑尾气、二氧化碳、氯化氢废气,生物质合成气 |
电力、热力、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纯度≥99.9%)、干冰、甲醇、合成氨、甲烷、变性燃料乙醇(纯度≥99.5%)、乙醇梭菌蛋白/菌体蛋白(粗蛋白≥80%)、天然气、氯气(含液氯) |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乙醇、蛋白产品等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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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生资源 |
3.1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废旧太阳能光伏板、风电机组 |
金属(含稀贵金属)、非金属产品 |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原料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
3.2 |
废塑料 |
塑料制品、塑木(木塑)产品 |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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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废旧轮胎、废橡胶 |
再制造轮胎、胶粉、再生橡胶等 |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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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多种废弃纤维混合物及其制品、废弃聚酯瓶及瓶片 |
浆粕、纤维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及其制品、再生纤维、燃料块、复合板材、生态修复材料、工程塑料等 |
1.生产再生聚酯及其制品的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生产其他产品的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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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粮食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等)、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蔗渣、糠醛渣、 |
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气、生物油、电 |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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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生资源 |
3.5 |
菌糠、酒糟、粗糟、中药渣、废旧家具、畜禽养殖废弃物、畜禽屠宰废弃物、农产品加工有机废弃物 |
力、热力、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土壤调理剂、有机肥、膨化饲料、颗粒饲料、菌棒、纸浆、秸秆浆、纸制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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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 |
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等 |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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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废玻璃、废玻璃纤维 |
玻璃熟料、玻璃纤维制品、真空绝热板芯材 |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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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废旧汽车、废旧办公设备、废旧工业装备、废旧机电设备 |
通过再制造方式生产的发动机、变速箱、转向器、起动机、发电机、电动机等汽车零部件、办公设备、工业装备、机电设备零部件等 |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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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厨余垃圾 |
有机肥料、粗油脂、沼气等 |
1.产品原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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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铸造废砂 |
再生砂型覆膜砂、低氨覆膜砂、再生砂 |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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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废纸 |
纸浆、纸制品 |
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
中央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