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项目名称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4081508
时效起止日
2008-01-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非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项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政策依据
依据文号
优惠条款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企业所得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