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4081508

时效起止日

2008-01-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非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项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优惠条款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优惠类别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企业所得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