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4083909

时效起止日

2008-01-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于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

优惠条款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优惠类别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资本市场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企业所得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