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4103202

时效起止日

2009-01-01 至 2013-12-31

享受主体

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财税〔2009〕34号

优惠条款

第一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文化文化—文化企业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企业所得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