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减免项目代码

0001019906

时效起止日

1999-08-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优惠内容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优惠条款

第三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国有收购储备粮油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增值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