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5011601

时效起止日

2008-05-19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如何享受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退回)。

依据文号

财税〔2008〕62号

优惠条款

第二条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救灾及重建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个人所得税

政策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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