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5129908

时效起止日

2009-05-25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房屋无偿赠与当事双方

优惠内容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享受条件

【证明资料】

(一)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1、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对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留存《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复印件和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办理免税手续。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财税〔2009〕78号

优惠条款

第一条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住房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个人所得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