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5129999(29)

时效起止日

2004-01-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以上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文号

财税〔2004〕29号

优惠条款

优惠类别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个人所得税

政策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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