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项目名称
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减免项目代码
0005129999(71)
时效起止日
1998-03-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的个人投资者
优惠内容
(一)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优惠条款
优惠类别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个人所得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