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项目名称
城市信用社在转制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5129999(72)
时效起止日
1998-05-15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城市信用社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优惠条款
优惠类别
促进区域发展转制升级企业重组改制支持金融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个人所得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