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1021906

时效起止日

2019-01-01 至 2027-12-31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如何享受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条款

第一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鼓励高新技术科技发展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增值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