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扶持失业人员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7013601

时效起止日

2006-01-01 至 2008-12-31

享受主体

下岗失业人员、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

优惠内容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享受条件

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财税〔2005〕186号

优惠条款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改善民生再就业扶持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