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免征房产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8061001

时效起止日

2004-01-01 至 2010-12-31

享受主体

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

优惠内容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依据文号

财税〔2004〕37号

优惠条款

第一、二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节能环保环境保护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房产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