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8123402

时效起止日

2000-07-10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优惠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如何享受

纳税人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执业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

依据文号

财税〔2000〕42号

优惠条款

第一条第(五)项、第三条第(二)项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医疗卫生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房产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