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项目名称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8123404
时效起止日
2000-07-10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营利性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享受条件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如何享受
纳税人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执业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依据文号
优惠条款
第二条第(一)项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医疗卫生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房产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