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8123404

时效起止日

2000-07-10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营利性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享受条件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如何享受

纳税人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执业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

依据文号

财税〔2000〕42号

优惠条款

第二条第(一)项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医疗卫生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房产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