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8129913

时效起止日

2006-01-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自用的地下建筑

优惠内容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享受条件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财税〔2005〕181号

优惠条款

第二条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房产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