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8129999(2)

时效起止日

1986-10-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优惠内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1990年以前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1990年1月1日后,对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国发〔1986〕90号

优惠条款

第五条第(二)项

优惠类别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房产税

政策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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