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减免项目名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8129999(3)

时效起止日

1986-10-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优惠内容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如何享受

依据文号

国发〔1986〕90号

优惠条款

第五条第(三)项

优惠类别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房产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