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项目名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项目代码
0008129999(3)
时效起止日
1986-10-01 至 9999-12-31
享受主体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优惠内容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如何享受
政策依据
依据文号
优惠条款
第五条第(三)项
关联文件
优惠类别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
政策文件级别
中央
税费种类
房产税
政策案例解读
内容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