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宁夏 > 有效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标题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6-07-13

文号

宁政函〔2006〕123号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2006-07-13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地税局:

报来《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宁地税发〔2006〕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扣除标准为: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

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