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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安徽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21-02-01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

成文日期:2021-02-0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5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除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月报和年报改为季报和年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一条中“(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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