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税种查询 > 增值税 > 九、增值税优惠政策 > (一)增值税优惠内容 > 61、小规模免征(月销售10-15万元)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21-03-31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