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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江西 > 有效

发文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确定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21-08-31

文号

赣财规〔2021〕2号

关于确定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08-31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 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三、经税务机关依法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8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