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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福建 > 有效

发文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21-08-27

文号

闽财税〔2021〕16号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08-27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三医综合安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会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为其增值税。消变税纳税地点。其中:

(一)纳税人异地预缴增信税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预缴地点。

(二)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代和代缴或代收代缴增信税,消度税北点。

(三)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代征增值税,消资税地点。

上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是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