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22-03-24

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成文日期:2022-03-24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