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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江西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8-12-10

文号

赣国税发〔2008〕23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12-1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文件精神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与制度,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加强保密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国税人员的保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失密。

二、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由各业务部门负责。

三、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由征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电子数据的管理,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7〕266号)执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应与当年的征管资料一同管理。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