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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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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4-10-29

文号

赣国税函〔2004〕39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4-10-29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是经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纳税人提出申请、国税机关受理及审批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153号)要求执行。

二、切实加强对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的宣传指导,纳税人申请报告可由各设区市国税局统一格式,纳税人在申请报告中应注明经营额和会计人员情况。

三、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纳税人经营额标准由各设区市国税局根据各地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确定。

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式样和管理要求由各设区市国税局自行规定,但在全市范围内必须统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