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四川

发文单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标题

关于清产核资企业应按重估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8-04-13

文号

川地税函发〔1998〕107号

关于清产核资企业应按重估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8-04-13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69号)精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已到期。经研究决定: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一律按固定资产量估值征收房产税。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