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四川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批复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2-01-22

文号

川国税函〔2002〕1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批复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2-01-22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泸州市、宜宾市、南充市、凉山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