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23-04-04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规定,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文体娱乐行业(以下简称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公告所称五个行业纳税人,是指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中相应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含50%,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五个行业具体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旅游会展服务和生态保护。
销售额比重具体规定为: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比计算);2023年1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设立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从事五个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二、免征方式
免征方式为“自行判别、提交声明、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自行判断符合免征条件的各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声明》(详见附件),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中填写正确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后,直接申报享受免征税款。纳税人应收集、整理、保存行业范围和销售额比重等相关印证资料备查。
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以下简称上半年征期)内申报享受。
2023年1月1日至5月征期结束前设立的纳税人,可在上半年征期内申报享受,但6月30日后应对照免征条件进行重新判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纳税人也可在上半年征期内先行缴纳税款,6月30日后确认符合免征条件的,更正申报享受优惠,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退(抵)税。
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前的已缴税款,以及2023年5月征期结束后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设立的纳税人的应享未享税款,在纳税人申报享受后,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退(抵)税。
三、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依法加强免征优惠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提供相关印证资料享受免征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附件:适用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声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4月4日
附件
适用免征2023年上半年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等五个行业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确定适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旅游会展服务、生态保护”等五个行业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行业范围及销售额如下:
行 业 |
选 项 |
销售额(万元) |
一、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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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发和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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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宿和餐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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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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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旅游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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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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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游览景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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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游会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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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态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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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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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纳税人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公告》规定的五个行业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此期间提供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旅游会展服务、生态保护销售额合计 万元,全部销售额 万元,占比为 %。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
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行业范围由纳税人在表格中“选项”栏进行勾选,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可勾选两项以上。
2.销售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3.202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填写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五个行业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比计算)。
2023年1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填写设立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五个行业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如在6月30日前签署本声明,可填写设立之日起至6月30日期间五个行业的预计销售额占预计全部销售额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