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广东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标题

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8-11-25

文号

粤地税函〔2008〕705号

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2008-11-25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8〕1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并无区分初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二者均属财产保险合同范围,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

因此,对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再保险合同,应由再保险合同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合同金额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