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广东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4-04-29

文号

粤税发〔1994〕14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4-04-29 发文单位:广东省税务局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第二条所讲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应就增加金额部分或续签合同所载金额部分贴花。

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9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