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广东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标题

转发关于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1991-01-11

文号

粤税函发〔1991〕45号

转发关于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1-01-11 发文单位:广东省税务局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七日国税函发〔1990〕15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抄件)称:“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新建立的我国惟一的粮食批发市场,为了支持其建立和巩固发展,特决定凡在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内进行粮食交易所签订并经该市场管理部门盖有专用章 的合同,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有关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事宜,由你局与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管理部门协商办理。”

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9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