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0-09-28
文号
粤税办发〔1990〕843号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问题的通知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接国家税务局1990年8月29日国税地函发〔1990〕20号《国家税务局地方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抄件)》称:“关于国税函发〔1990〕428号文《关于改变保险公司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中第一条 ‘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是指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金费金额计税贴花。”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