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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广东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0-04-09

文号

粤税发〔1990〕228号

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0-04-09 发文单位:广东省税务局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省局曾于〔1989〕粤税三字第099号转〔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规定在案,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如下:

一、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粘贴后下发。

从一九九零年五月一日起,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注册人收取商标规费的同时,加收五元印花税款,按规定期限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在一九九零年五月一日以前发放的商标注册证,由各地税务部门向商标注册人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票粘贴的位置和印花税票的面额,按[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办理,并保持端正、清洁。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