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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广东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三茂铁路公司、省地铁总公司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89-12-04

文号

(89) 粤税三字第093号

关于三茂铁路公司、省地铁总公司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1989-12-04 发文单位:广东省税务局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89)国税地字第0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货运凭证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单位,为铁路部门的各铁路分局。”

据了解,三茂铁路公司所属车务段(站)和省地铁公司所属各局(所)类似分局性质,他们只向公司报账,票据凭证保留在各局(所)段(站)。为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方便纳税单位汇缴,省局决定:三茂铁路公司所属的车务段(站),省地铁总公司所属的南岭、梅陇铁路局、曲仁铁路管理所为办理货运凭证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以上规定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