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失效作废
2010-11-04
财税〔2010〕112号
关于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西部地区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2.西部地区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1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10〕112号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西部地区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草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规定通知
抄送:财政部驻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吹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庆、四川、责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中国石泊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附件:
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和国务院国务院在西部地区实施资源税改草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西部地区开采原油、天然气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三、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四、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油气的企业在本规定实施后签订的新合同依照本规定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
五、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白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白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六、本规定所称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泊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二)稿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利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
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屋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大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低丰度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暂减征20%。
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以下的油田。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以下的气田。
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
八、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日及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计征资源税:根据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成税条什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牧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2(减税项目销售囊×减征幅度×50):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应结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的缤合减征率和实际往收率士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根据原油、天然气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情况每年进行调整,具体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按本规定所附《西部地区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牧率表》执行。地方油气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资源所在地的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比照上述方法确定。
九、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西部地区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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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内各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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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所在省份 |
综合减征率 |
实际征收率 |
|
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
重庆 四川 |
0.57% |
4.43% |
|
2 |
中国石汕天然气股份有限 |
四川 费州 |
0 |
5% |
|
3 |
中国石油大然气股份有限 |
四 川 |
2% |
3% |
|
4 |
中国石油天然气胶份有限 |
重庆 |
2% |
3% |
|
5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
陕西甘肃 |
0.91% |
4.09% |
|
6 |
中国石油大然气股份有限 |
甘肃 |
0.03% |
4.97% |
|
7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
青海 |
0.33% |
4.67% |
|
8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
新疆 |
0.37% |
4.63% |
|
9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
新疆 |
0.04% |
4.96% |
|
10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
新疆 |
0.44% |
4.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