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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上海 > 有效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标题

关于同意在出租汽车等冠名发票背面印制广告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4-06-16

文号

沪地税稽〔2004〕2号

关于同意在出租汽车等冠名发票背面印制广告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4-06-16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营运公司、上海巴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分别向市局提出在出租汽车发票背面印制广告的申请。经研究,决定同意在出租汽车发票及其他行业的冠名发票背面印制广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告印制不得影响发票的正常使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冠名发票的审批要求审批。广告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市范围执行,原市局《关于对本市冠名的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2000〕51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