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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标题

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24-12-31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公告2024年第2号

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成文日期:2024-12-3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为了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31日

 

 

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24〕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由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动态更新。河北省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正式公布前,地下水超载地区名录暂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字〔2022〕59号)中地下水超采区范围执行,包括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全省各地取用地表水暂按一般地区适用税额。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正式公布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后,按新名录执行。

第三条 农业生产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由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资源税。

河北省各地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测算后确定。

第四条 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登陆河北省水资源和节水管理综合业务平台申报水量,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登陆河北省水资源和节水管理综合业务平台申报水量,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登陆河北省水资源和节水管理综合业务平台申报水量,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并将取水计量数据及显示计量数据的清晰照片通过河北省水资源和节水管理综合业务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发现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水量的,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水量申报水资源税。

第六条 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管理各类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申报取用水量数据异常等问题的,可以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取水许可批复文件十五日内,及时填报《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并在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十五日内,及时修改《水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第八条 纳入取用水计划管理的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纳税人下达当年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当年取用水计划后十五日内,相应修改水资源税税源信息。纳税人当年取用水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变更决定后十五日内,相应修改水资源税税源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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