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24-12-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2月27日
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和内容 |
修改后的条款和内容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0年12月20日 |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8年1月2日 |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6年12月13日 |
四、其他事项(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
四、其他事项(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6年7月20日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售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6年5月6日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已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再重新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已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再重新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3月24日 |
四、 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
四、 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2013年7月10日 |
二、(三)试点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
二、(三)试点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用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用发票、抄报税。 |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3年3月15日 |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1年1月21日 |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0年4月7日 |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 |
2009年11月23日 |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明确应统一使用通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使用本通知规定的规格外,如需要其他规格的通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明确应统一使用通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使用本通知规定的规格外,如需要其他规格的通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 |
|
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
2009年11月6日 |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09年9月30日 |
一、(二)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优化纳税服务的需要 目前普通发票票种繁多,导致纳税人在使用发票过程中产生诸多不便:一是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多种发票, |
一、(二)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优化纳税服务的需要 目前普通发票票种繁多,导致纳税人在使用发票过程中产生诸多不便:一是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多种发票, |
|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
2008年11月21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
|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8年7月22日 |
二、(三)改进和完善发票防伪措施。要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分行业研究其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地区性防伪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发票上印制条码或密码,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辨伪。各地对增加或变更的公众防伪措施应及时公开,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总局将适时在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各地普通发票票样和公众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以方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查询辨伪。 (四)做好冠名发票印制工作。为了提高和维护纳税人自身信誉度,减少串票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审批,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
二、(三)改进和完善纸质发票防伪措施。要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分行业研究其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地区性防伪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纸质发票上印制条码或密码,提高纸质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辨伪。各地对增加或变更的公众防伪措施应及时公开,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总局将适时在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各地纸质普通发票票样和公众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以方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查询辨伪。 (四)做好冠名发票印制工作。为了提高和维护纳税人自身信誉度,减少串票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确认,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
|
1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08年1月29日 |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 5 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
一、普通发票领用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用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用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领票数量。确认期限为 5 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用发票事宜。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用手续办理。 ; |
|
17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3月20日 |
三、(一)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
三、(一)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
|
1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
2006年12月11日 |
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规格、内容由北京市税务局确定,并组织印制。《专用发票》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下发各分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税务局有关规定领购、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 |
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规格、内容由北京市税务局确定,并组织印制。《专用发票》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下发各分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税务局有关规定领用、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 |
|
1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2006年10月17日 |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用、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
|
2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 |
2006年5月8日 |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量确定印制企业的数量。即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下的省市不超过 3 家,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上省市的不超过 6 家。印制企业的印制资格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加以确定,并颁发发票准印证。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量确定印制企业的数量。即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下的省市不超过 3 家,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上省市的不超过 6 家。印制企业的印制资格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加以确定。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
|
2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11月7日 |
二、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
二、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用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
|
2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
2005年8月8日 |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放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放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
|
2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
2005年8月2日 |
一、文中多处涉及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发票领购簿》。 |
一、删除《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及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领购发票票种核定行政审批管理要求。删除《发票领购簿》及相关管理要求。 二、统一将“购票”“领购”“发售”“购买”分别修改为“用票”“领用”“发放”“领用”。 三、二(一)3(1)①c.发票专用章印模; |
|
2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4月18日 |
二、(一)税控发票的名称 税控发票按地区加行业确定,例如“XX省(市)商业零售发票”、“XX省(市)服务业发票”等。 |
二、(一)税控发票的名称 税控发票按地区确定。 |
|
2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4年12月22日 |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
|
2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03年10月27日 |
二、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以独立核算的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所需发票由公司统一集中领购、开具和管理。 |
二、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以独立核算的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所需发票由公司统一集中领用、开具和管理。 |
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废止的内容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
2016年8月31日 |
全文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5月21日 |
全文 |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
2006年7月28日 |
全文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
2006年6月5日 |
全文 |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 |
2006年5月19日 |
全文 |
|
6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5年11月9日 |
第八条第二项、附件4《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中的“发票保证金”项目 |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3年7月2日 |
全文 |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3年6月16日 |
全文 |
|
9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
2002年2月1日 |
全文 |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 |
2000年5月8日 |
全文 |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9年12月1日 |
全文 |
|
12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9年6月4日 |
全文 |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8年6月26日 |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