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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废止相关文件的公告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25-03-15

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关于废止相关文件的公告

成文日期:2025-03-15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3月15日

 

来源:http://qingdao.chinatax.gov.cn/ssfg2019/zxwj/202504/t20250401_935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