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税种查询 > 企业所得税 > 十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汇总纳税征收管理 >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时效性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
2013-04-15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废止。内容修改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家企业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纳入所属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相关涉及企业所得税事宜按国税函〔2010〕184号文件规定办理。”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上述4家企业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纳入所属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相关涉及企业所得税事宜按国税函〔2010〕184号文件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