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税种查询 > 企业所得税 > 十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汇总纳税征收管理 >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的公告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12-07-27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7号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的公告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5年3月24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50号)规定,现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国税函〔2011〕250号文件所附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同时废止。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