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税种查询 > 进出口、跨境业务税收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11-11-23
文号
财关税〔2011〕76号
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