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11-07-06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成文日期:2011-07-0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